115年度司票字第1185號
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雷亞呈間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,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,發票年、月、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。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
發票日期者,其本票當然無效(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
可資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雷亞呈於民國111年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16,500元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(下稱
系爭本票);
詎於114年9月15日屆期提示後,未獲全額付款,為此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等情。
三、
經查,系爭本票之發票日欄位書寫為111年,月、日之記載模糊不清,無從辨識,致難以確認發票日為何,應認系爭本票發票日不明。是依
上開規定,系爭票據應屬無效,
本件聲請
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