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票字第2012號
聲 請 人 陳勇美
相 對 人 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謝佳諾
王正男
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共同
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27,600,000元,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,到期日民國113年9月10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除
違約金部分
非本票
債權,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應予駁回外;其餘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
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