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票字第6260號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楊秉澍間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秉澍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簽發,票面金額新臺幣200,000元,到
期日115年1月15日之本票1紙(下稱
系爭本票)。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請求付款,相對人竟拒不給付,為此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於115年4月14日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
惟經本院函查,相對人於到期日
迄今尚在監執行,故本院於115年5月5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陳報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,並陳明提示經過,聲請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後迄未補正,足認聲請人並未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。至系爭本票雖記載本本票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並
非免除執票人提示之義務,是執票人即聲請人仍應現實提示系爭本票。
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,執票人須現實出示票據原本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,始能認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具備,
本件難認對相對人已現實為付款之提示,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利,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