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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6309號
聲  請  人  鼎豐國際網路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  
人          王哲祥  
相  對  人  劉永菁  

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且此規定,為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。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9紙,准許強制執行。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高雄市鳳山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前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附表:
115年度司票字第006309號
發票日
票面金額
期日

(新臺幣)

1
111年10月20日
135,000元
未記載
2
111年10月28日
140,000元
未記載
3
111年11月23日
140,000元
未記載
4
111年11月25日
90,000元
未記載
5
111年11月5日
105,000元
未記載
6
111年12月15日
135,000元
未記載
7
111年12月23日
135,000元
未記載
8
113年9月9日
80,000元
未記載
9
113年9月9日
40,000元
未記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