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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1372號
聲  請  人 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潘代鼎  


相  對  人  賴家棟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賴家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,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賴家鴻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:新北市淡水區新市○路0段000號20樓,已於114年3月23日死亡)之遺產清冊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家鴻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家鴻之債權人,賴家鴻於民國114年3月23日死亡,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,並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。
二、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
  卑親屬。㈡父母。㈢兄弟姊妹。㈣祖父母」、「繼承人於知
 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」、「債
  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」,民
  法第1138條、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
  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,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,
  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賴家鴻死亡,其為被繼承人賴家鴻之債權人,相對人賴家棟為被繼承人賴家鴻之胞兄,而相對人並未拋棄繼承,也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,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       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