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賴家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命
繼承人提出
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相對人賴家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,向法院提出被
繼承人賴家鴻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:新北市淡水區新市○路0段000號20樓,已於114年3月23日死亡)之遺產清冊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家鴻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家鴻之
債權人,賴家鴻於民國114年3月23日死亡,
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,並提出
債權憑證、
戶籍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、本院
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。
二、
按「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
直系血親 卑親屬。㈡父母。㈢兄弟姊妹。㈣祖父母」、「繼承人於知
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」、「債
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」,民
法第1138條、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
經查,聲請人主張
上開之事實,
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,
堪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賴家鴻死亡,其為被繼承人賴家鴻之
債權人,相對人賴家棟為被繼承人賴家鴻之胞兄,而相對人並未
拋棄繼承,也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
等情為真正,其聲請
核與前開條文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