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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833號
聲  請  人  翁國榮  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翁國中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籍設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於115年2月14日死亡,聲請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
二、被繼承人翁國中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5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8     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  黃之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