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聲字第21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陳呈奇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、莊建發、莊清標、陳玉桃間聲請變換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或
被告無
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故
相對人死亡者,已無當事人能力,其情形又無從補正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
聲請人之聲請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相對人莊清標、陳玉桃分別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、114年6月17日死亡,有相對人
戶籍謄本在卷
可稽。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,其欠缺亦無從補正,按諸首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本院變換提存物事件,於法
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