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聲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黃莉玲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債權存在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之聲請,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然聲請人在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71號與相對人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經該案件判決訴訟費用由
被告負擔。而聲請人在
上開案件係被告身分,並無任何支出訴訟費用,
縱有支出任何訴訟費用也應自行負擔。是聲請人之聲請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