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聲字第234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孫世豪
相 對 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李景山
相 對 人 陳薇旭
上列
當事人就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199號
提存事件,
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199號提存事件,
聲請人提供之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,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一張(存單號碼:UB0000000)、新臺幣壹拾萬元三張(存單號碼:UA0000000、UA0000000、UA0000000),合計捌拾萬元,准以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得依供
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,
準用之,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894號裁定,為擔保
假扣押執行,以如主文所示之聯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,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1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
嗣因前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,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。
三、
上開聲請意旨所指,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、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,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
查核屬實,聲請人所為
本件之聲請,於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