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國貿字第1號
上 訴 人 優納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被
上訴 人 ゴッパ合同会社(GOPPA, LLC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參佰壹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確定(見本院卷第52-62頁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伍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預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。均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