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國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國貿字第1號
上  訴  人  優納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Philippe Chiu

上訴 人  ゴッパ合同会社(GOPPA, LLC)


法定代理人  九鬼隆則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,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
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是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