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婚字第3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A01
A02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A03間請求履行
離婚協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參拾壹元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
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
裁判 費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此
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、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。
二、
經查,
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5 年6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經核,
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,124,104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,731元。
爰裁定命
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
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;命補繳上訴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