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建字第34號
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
被 告 愛科國際新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(計算式:工程款147萬9020元+起訴前所生已可確定之
違約金27萬282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,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,原告尚應補繳參仟貳佰柒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