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建字第34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預納
裁判費。
按本訴與反訴之
訴訟標的不同者,應徵收裁判費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即明。查
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,且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零貳拾玖元,是依上規定,本件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零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