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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抗字第104號
抗  告  人  曾瑪莉  


相  對  人 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鳳龍  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所載114年11月11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901號」,應更正為「114年11月13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794號」。
  理 由
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,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規定即明。
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