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16號
抗 告 人 張鈺貽
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634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;抗告及再抗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
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,
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、第46條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
經查,
抗告人提起
本件抗告,未繳納
裁判費,前經本院
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
可稽(本院卷第26、28頁),而抗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(本院卷第30至34、38至50頁)。依
前揭規定,本件抗告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
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