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179號
抗 告 人 黃鉦育
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045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;
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
聲請或抗告,
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、第26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。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
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抗告人提起
本件抗告,未繳納
裁判費1,500元,亦未表明抗告理由,經本院
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及陳明抗告理由,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0日送達抗告人
住所,並付與其同居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惟抗告人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。
是以,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,自應裁定駁回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