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228號
抗 告 人 連詩修
上一人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
當事人間因
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078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;
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
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
駁回其
聲請或抗告,
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、第26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
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,又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
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命抗告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,前開通知業於同年6月5日送達抗告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
惟抗告人逾期
迄未補正
等情,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
可稽,依前開規定,其抗告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
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