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229號
抗 告 人 揚仟工程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李政寬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
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票字第31238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為之;抗告及再抗告,除
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,
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,
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本文、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抗告,如逾抗告期間者,其抗告為不合法,
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定即明。
二、
經查,原裁定於民國115年1月23日
送達抗告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加計
在途期間2日後,抗告期間於同年2月4日屆滿,
惟抗告人遲至同年2月10日始具狀提起抗告,有其
抗告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存卷為憑,已逾抗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