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249號
抗 告 人 王聖元
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567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;抗告及再抗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
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,
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、第46條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繳納
裁判費,前經原審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業於115年2月6日送達抗告人,抗告人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
可稽。從而,依
前揭規定,其抗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
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