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25號
抗 告 人 蔡許宏
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抗告人因與
相對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316號裁定(下稱原裁定)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
略以:票載到
期日114年6月16日,並
非抗告人所填寫。且抗告人均有
按期清償債務,故相對人於
聲請意旨
所載尚有票款本金新臺幣(下同)169,800元未獲清償等語,顯與事實不符,原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之金額有誤,
爰依法提起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本票執票人,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屬
非訟事件,此項聲請之裁定,及
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
非訟事件程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
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
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票人提起
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〈原判例〉意旨
參照)。
三、
經查,
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於112年1月13日所簽發,面額36萬元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
本票乙紙(下稱
系爭本票),到期日則為114年6月16日,屆期經相對人提示後,尚有票款本金169,800元未獲清償,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
等情,
業據相對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
本票(見原審卷第9頁)為證。而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系爭本票,已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,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,且系爭本票所載發票人確為抗告人,故從形式上觀之,係屬有效之本票,並已屆到期日,相對人聲請裁定准許對抗告人強制執行,原審據以准許,於法
核無不合。至抗告意旨所陳票載到期日非抗告人所填寫,且抗告人均有按期清償債務,故相對人
所稱未獲清償,顯與事實不符等事由,
核屬實體
法律關係之爭執,依
前揭說明,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,以資解決,
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從而,抗告人執
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