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265號
抗 告 人 王珮芹
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(原裁定),應更正如下:
原裁定原本及正
本案由欄
所載「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778號裁定」,應更正為「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967號裁定」。
理 由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亦
準用之,此觀
非訟事件法第36條規定即明。
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