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292號
抗 告 人 挹佶棒實業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金寶石網路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上列
當事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
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票字第1994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執票人向
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
聲請法院裁定後
強制執行。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,依前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屬
非訟事件,此項聲請之裁定,及
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
非訟事件程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
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
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票人提起
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
相對人主張: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簽發、票面金額新臺幣10萬元、未載到
期日、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(下稱
系爭本票)。
詎於114年11月24日
提示後未獲付款。為此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等情,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。原裁定
予以准許,經核並無不合。
三、查抗告人抗告意旨
略以:系爭本票係作為保固外牆使用,保固
期間2年,於今年9月初到期,相對人因出租外牆造成漏水並要求伊處理,
惟經伊視察外牆並無掉落,請求與相對人當面對質系爭本票之使用性質等語,
並聲明廢棄原裁定。核其
上開主張,係屬實體上之爭執。
依首揭說明,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,以資解決,
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須審究。從而,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,聲明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