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297號
抗 告 人 郭鈺涵(原名郭香妏)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4558號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二、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,
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
裁判費,前經本院
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惟抗告人逾期
迄未補正,是其抗告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
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