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302號
抗 告 人 范家齊
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9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943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;
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
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
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
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、第26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
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,又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
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
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
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,
惟抗告人逾期
迄未
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新竹市
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寄存送達具領清單影本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
可憑。依前開規定,其抗告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