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抗字第53號
抗 告 人 陳亦博
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抗告人因與
相對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371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
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依
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,應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
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。再
非訟事件法第46條明定,
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。
二、查抗告人提出
本件抗告,未繳納裁判費1,500元,經原審於114年11月24日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,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6日送達抗告人
住居所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27頁)。
惟抗告人逾期
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查詢清單
可證(見本院卷第29-49頁),是抗告人之抗告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