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救字第34號
相 對 人 張鴻明
張鴻章
林美麗
魏全良
魏琳菁
魏全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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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(本院115年度補字第406號)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與
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(本院115年度補字第406號),被
繼承人楊明如所留遺產,除
本件請求判決分割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
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外,現僅尚有存款新臺幣(下同)48,954元,及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無敵公司)股份33股、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卜蜂公司)股份1,000股尚待原告聲請法院准予變賣始得變現,且每年尚須繳納系爭土地
上開應有部分之地價稅6,615元,實無力支出本件
訴訟費用,且上開訴訟
非顯無勝訴之望,
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二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,以釋明之。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
上訴,依其主張之事實於
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,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,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,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者,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(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就上開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
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資料以為釋明,被
繼承人楊明如所留遺產,除本件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外,現僅尚有存款48,954元,及無敵公司股份33股、卜蜂公司股份1,000股尚待原告聲請法院准予變賣始得變現,且每年尚須繳納系爭土地上開應有部分之地價稅6,615元,
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,且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,依
上揭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