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救字第48號
聲 請 人 陳慶霖
相 對 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等事件(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86號)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
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
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
准予訴訟救助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以其與
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本件訴訟
非顯無理由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會審查通過
准予全部扶助為由,提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
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
委任狀、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。又依其所提之訴訟
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,於法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