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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救字第48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慶霖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信憲律師(法扶律師)
相  對  人 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隆奮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(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86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本件訴訟顯無理由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全部扶助為由,提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。又依其所提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  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怡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