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救字第74號
聲 請 人 胡允昊
相 對 人 洪國棟軒奕工程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法扶基金會)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核,
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
相對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在案乙節,
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(台北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影本為證,並有
本案訴訟卷附之法扶基金會專用
委任狀可佐,
堪信屬實。復查其本案訴訟,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,
參照上述規定,本件聲請合於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