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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115年度救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相 對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(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82號),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二、 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全部扶助為由,提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。又依其所提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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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