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法字第21號
聲 請 人 姚霽光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
上列
聲請人聲請變更
相對人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財團法人臺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「增訂條文」欄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
遺囑定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
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
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織,
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,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,
爰依民法第62條
、第63條規定,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,
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6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紀錄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5月22日北市社團字第1153078751號函、捐助章程、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、法人登記證書為證,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「增訂條文」欄所示,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,其聲請變更章程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因本次增列第13條,於本次修正後,原捐助章程第13至30條即應變更為第14至31條,
併予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