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
債 務 人 高榕瑾即高珮芸即高小麗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柒佰貳拾元,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
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
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㈠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。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;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
依職權訊問債務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;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、第4項、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聲請清算,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,依
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20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,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,應預納720元【計算式:(1+1)×43×20-1,000=720】。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
爰定期命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
附件:
⒈提出債務人民國114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(例如:扣薪)於法院繫屬中?如有,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。
⒊提出表明債務人「聲請清算前2年內」(即民國113年4月8日至115年4月9日間)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,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(例如:處分
不動產、黃金、珠寶、償還債務、變更保險
要保人、解約保單等)。
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(含外幣帳戶)自113年4月起
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)。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各筆金額超過10,000元之「收入」及「支出」之交易原因(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,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)。
⒌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險、年金保險、儲蓄型、投資型保險),並說明投保內容、是否辦理保單質借、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、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(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)。
⒍按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自113年4月起迄今,所有工作內容、來源(即雇主)、實際收入金額,及提出自113年4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,並說明現有無工作,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,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、津貼、補助及金額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(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);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,應提出收入
切結書(載明任職工作地點、任職期間、內容、實際收入金額)。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?若有,每月資助金額為何?
⒎按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自113年4月起迄今,說明債務人所有領取補助或津貼之金額(例如: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租津貼等)及金額若干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
惟不符資格,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。
⒏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並說明自113年4月起是否曾領取
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?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請領之日期、方式、金額及用途?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,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,設籍之原因、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、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?若為租賃,應提出
租賃契約影本,並說明房屋坪數,所有居住成員,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