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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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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復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
聲  請  人  鄧小晏  

代  理  人  何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鄧小晏准予復權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,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6號裁定免責確定,依法聲請復權等語。 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6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,認屬實。準此,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 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學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