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破字第1號
聲 請 人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劉健右律師
黃郁茹律師
相 對 人 莊聿鳳(原名:莊麗鳳)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
非訟事件
準用之,
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。次按和解及破產事件,專屬
債務人或破產人
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,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相對人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山區(詳見限制閱覽卷內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),依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專屬於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玆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