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簡上字第131號
林正椈律師
黃亦揚律師
上列附帶
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家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
附帶上訴。查
本件附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250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錫証
法 官 蘇錦秀
法 官 張得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