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簡上字第133號
上 訴 人 王香蘭
全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字第610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關於被
上訴人蘇建旗對上訴人間是否有本票債權存在,該本票原因關係所涉及之消費借貸債權是否存在,本件被上訴人蘇建旗既已另向上訴人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,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字第610號清償借款事件(下稱另案)審理中,故本件本票債權是否存在所涉及原因關係之一,即其雙方間究有無消費
借貸關係存在,應以該案之認定為據,依
前揭規定,以及為避免裁判歧異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
法 官 鄭欣怡
法 官 陳月雯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