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簡聲抗字第7號
抗 告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抗告人因與
相對人陽明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所為114年度士簡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表明抗告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488第3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,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
準用第442條第3項、第444條之1第1項、5項規定,審判長得定
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;如抗告人未依
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,
抗告法院得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不斟酌
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,或於裁定時斟酌全意旨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論斷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其民事
抗告狀未具體表明抗告
理由,
爰依前開規定,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如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,本院得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,或於裁定時斟酌全意旨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論斷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
法 官 張得莉
法 官 方鴻愷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