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聲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鄭國欽
上列
聲請人因與
相對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(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號)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,
當事人固得
聲請迴避,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。然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,無
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,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,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,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(最高法院
27年渝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意旨
參照)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具狀聲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號事件之承審法官邱光吾、楊忠霖、陳世源迴避,然該案已於115年2月12日裁定而終結
等情,有該案
裁判書
可憑(見聲請人所提證一),是法院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可言,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,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。從而,
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
法 官 蘇怡文
法 官 劉瓊雯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