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聲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呂柏紘
上列
聲請人聲請為
相對人珈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選任特別
代理人事件,
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
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