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聲字第135號
抗 告 人 黃元品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
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
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3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