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聲字第162號
聲 請 人 孫誠英
代 理 人 孫誠俊
上列
聲請人就其與
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06號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准予交付
聲請人本院
113年度簡上字第30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4日、115年6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0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
當事人,為充分了解
本件審理之過程,並核對筆錄是否相符,
爰聲請交付於民國115年4月24日、115年6月26日
開庭之
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
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
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。
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、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
簡上字第30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聲請合於
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
法 官 林昌義
法 官 蘇錦秀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