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聲字第25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陳春金
張繼元
林利華
准許
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第三人
異議之訴事件卷內之文書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伊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7177號
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
系爭執行事件)執行標的(下稱系爭建物)之
抵押權人兼併案
債權人,
相對人陳春金因系爭建物之產權問題,對相對人張繼元、林利華等人提起第三人
異議之訴,現繫屬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2號事件(下稱
本案事件)審理中,相對人陳春金前經本院准許,供
擔保,在本案事件終結前,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致伊之債權遲未能收回,為釐清相關案情以研判後續程序,有閱覽本案事件卷宗之必要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,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。
二、
按當事人得向法院
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
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
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,
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為憑,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,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案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事件卷宗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
法 官 劉瓊雯
法 官 黃筠雅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