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聲字第59號
聲 請 人 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春生
共 同
閻正剛律師
謝雨修律師
相 對 人 Raspberry 353 LLC
何謹言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供
訴訟費用之
擔保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法定代理人Cristopher DeLise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法定代理人Christopher DeLise」 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