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聲字第64號
聲 請 人 紀培錦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,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。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,
逾期仍未繳納,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,
難認其聲請為合法,應駁回聲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而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聲請人,
惟聲請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
等情,有
上開裁定、本院送達證書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
可稽,
揆諸前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
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