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1006號
原 告 瞿竹華
被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胡文賓
川普至善VILLA第10屆召集人 朱永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: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係確認川普至善VILLA第11屆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予撤銷。核其訴訟標的
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涉訟,且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依
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