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104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周倩如間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945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13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88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