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105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群傲股份有限公司
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
兼上二人之
共 同
被 告 劉美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貳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(計算式:本金517萬9425元+起訴前所生利息7萬7230元+
違約金631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陸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陸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