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1135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王璧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捌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