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126號
上列再審
聲請人與再審
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、許乘嘉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5日內,補繳裁判費1,500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再審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彥強
法 官 張新楣
法 官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