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140號
原 告 隆義投資有限公司
被 告 鼎昕工程有限公司
兼
被 告 郭惠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原告
訴之聲明為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12,294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2,2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